标题:《成唯识论》卷五(校订版) 内容: 《成唯识论》卷五〔意根受俱相应:〕此染污意,何受相应? 有义:此俱唯有喜受,恒内执我生喜爱故。 有义:不然,应许喜受乃至有顶。 违圣言故,应说此意四受相应;谓生恶趣,忧受相应,缘不善业所引果故;生人、欲天、初二静虑,喜受相应,缘有喜地善业果故;第三静虑乐受相应,缘有乐地善业果故;第四静虑乃至有顶,舍受相应,缘唯舍地善业果故。 有义:彼说亦不应理,此无始来任运一类,缘内执我、恒无转易,与变异受不相应故。 又此末那与前藏识,义有异者,皆别说之。 若四受俱,亦应别说;既不别说,定与彼同。 故此相应,唯有舍受。 未转依位,与前所说心所相应;已转依位,唯二十一心所俱起,谓遍行、别境各五,善十一;如第八识已转依位,唯舍受俱任运转故,恒于所缘平等转故。 末那心所,何性所摄? 有覆无记所摄,非余;此意相应四烦恼等,是染法故;障碍圣道隐蔽自心,说名有覆;非善不善,故名无记。 如上二界,诸烦恼等定力摄藏,是无记摄;此俱染法所依细故,任运转故,亦无记摄。 若已转依,唯是善性。 末那心所,何地系耶? 随彼所生,彼地所系。 谓生欲界,现行末那相应心所,即欲界系。 乃至有顶,应知亦然。 任运恒缘自地藏识,执为内我,非他地故。 若起彼地异熟藏识,现在前者名生彼地;染污末那缘彼执我,即系属彼,名彼所系。 或为彼地诸烦恼等之所系缚,名彼所系。 若已转依,即非所系。 此染污意无始相续,何位永断或暂断耶? 阿罗汉、灭定、出世道无有。 阿罗汉者,总显三乘无学果位,此位染意种及现行,俱永断灭,故说无有。 学位灭定、出世道中俱暂伏灭,故说无有。 谓染污意无始时来,微细一类任运而转;诸有漏道不能伏灭,三乘圣道有伏灭义,真无我解,违我执故。 后得无漏现在前时,是彼等流,亦违此意。 真无我解及后所得,俱无漏故,名出世道。 灭定既是圣道等流,极寂静故,此亦非有。 由未永断此种子故,从灭尽定圣道起已,此复现行乃至未灭。 然此染意相应烦恼,是俱生故,非见所断;是染污故,非非所断;极微细故,所有种子,与有顶地下下烦恼一时顿断,势力等故。 金刚喻定现在前时,顿断此种,成阿罗汉,故无学位永不复起。 二乘无学回趣大乘,从初发心至未成佛,虽实是菩萨,亦名阿罗汉。 应义等故,不别说之。 此中有义:末那唯有烦恼障俱,圣教皆言三位无故,又说四惑恒相应故,又说为识杂染依故。 有义:彼说教理相违,出世末那经说有故;无染意识如有染时,定有俱生不共依故。 论说藏识决定恒与一识俱转,所谓末那;意识起时则二俱转,所谓意识及与末那。 若五识中随起一识,则三俱转;乃至或时顿起五识,则七俱转。 若住灭定无第七识,尔时藏识应无识俱,便非恒定一识俱转。 住圣道时若无第七,尔时藏识应一识俱,如何可言若起意识,尔时藏识定二俱转? 《显扬论》说:末那恒与四烦恼相应。 或翻彼相应恃举为行成平等行,故知此意通染不染。 若由论说阿罗汉位无染意故便无第七,应由论说阿罗汉位舍藏识故便无第八;彼既不尔,此云何然? 又诸论言转第七识得平等智,彼如余智定有所依相应净识,此识无者,彼智应无,非离所依有能依故。 不可说彼依六转识,许佛恒行如镜智故。 又无学位若无第七识,彼第八识应无俱有依。 然必有此依,如余识性故。 又如未证补特伽罗无我者,彼我执恒行;亦应未证法无我者,法我执恒行。 此识若无,彼依何识? 非依第八,彼无慧故。 由此应信:二乘圣道、灭定、无学,此识恒行,彼未证得法无我故。 又诸论中以五同法,证有第七为第六依;圣道起时及无学位,若无第七为第六依,所立宗因便俱有失;或应五识,亦有无依。 五恒有依,六亦应尔;是故定有无染污意,于上三位恒起现前;言彼无有者,依染意说。 如说四位无阿赖耶,非无第八,此亦应尔。 此意差别,略有三种:一、补特伽罗我见相应,二、法我见相应,三、平等性智相应。 初通一切异生相续。 二乘有学,七地以前一类菩萨有漏心位,彼缘阿赖耶识,起补特伽罗我见。 次通一切异生、声闻、独觉相续;一切菩萨法空智果不现前位,彼缘异熟识起法我见。 后通一切如来相续,菩萨见道及修道中,法空智果现在前位,彼缘无垢、异熟识等,起平等性智。 补特伽罗我见起位,彼法我见亦必现前。 我执必依法执而起,如夜迷杌等,方谓人等故。 我、法二见,用虽有别而不相违,同依一慧。 如眼识等,体虽是一,而有了别青等多用,不相违故,此亦应然。 二乘有学圣道、灭定现在前时;顿悟菩萨,于修道位;有学渐悟,生空智果现在前时,皆唯起法执,我执已伏故。 二乘无学,及此渐悟法空智果不现前时,亦唯起法执,我执已断故。 八地以上一切菩萨,所有我执皆永不行,或已永断、或永伏故。 法空智果不现前时,犹起法执,不相违故。 如契经说:八地以上,一切烦恼不复现行,唯有所依所知障在。 此所知障是现非种,不尔烦恼亦应在故。 法执俱意,于二乘等虽名不染;于诸菩萨,亦名为染,障彼智故,由此亦名有覆无记。 于二乘等说名无覆,不障彼智故,是异熟生摄。 从异熟识恒时生故,名异熟生,非异熟果。 此名通故,如增上缘,余不摄者皆入此摄。 〔证有第七识意根:〕云何应知此第七识,离眼等识有别自体? 圣教、正理,为定量故。 谓薄伽梵处处经中,说心意识三种别义:集起名心,思量名意,了别名识,是三别义。 如是三义虽通八识,而随胜显;第八名心,集诸法种起诸法故;第七名意,缘藏识等,恒审思量为我等故;余六名识,于六别境粗动间断、了别转故。 如《入楞伽》伽他中说:藏识说名心,思量性名意;能了诸境相,是说名为识。 又大乘经,处处别说有第七识,故此别有。 诸大乘经是至教量,前已广说,故不重成。 解脱经中,亦别说有此第七识,如彼颂言:染污意恒时,诸惑俱生灭;若解脱诸惑,非曾非当有。 彼经自释此颂义言:有染污意从无始来,与四烦恼恒俱生灭;谓我见、我爱、及我慢、我痴;对治道生,断烦恼已,此意从彼便得解脱;尔时此意相应烦恼,非唯现无,亦无过未,过去未来无自性故。 如是等教,诸部皆有;恐厌广文,故不繁述。 〔别显意根实有之正理:〕已引圣教,当显正理。 谓契经说不共无明微细恒行,覆蔽真实,若无此识,彼应非有。 谓诸异生于一切分,恒起迷理不共无明,覆真实义,障圣慧眼。 如伽他说:真义心当生,常能为障碍;俱行一切分,谓不共无明。 是故契经说异生类,恒处长夜无明所盲,昏醉缠心曾无醒觉。 若异生位有暂不起此无明时,便违经义。 俱异生位,迷理无明有行不行,不应理故。 此依六识皆不得成,应此间断,彼恒染故。 许有末那,便无此失。 染意恒与四惑相应,此俱无明,何名不共? 有义:此俱我见慢爱,非根本烦恼,名不共何失? 有义:彼说理教相违,纯随烦恼中,不说此三故。 此三,中④十烦恼摄故;处处皆说染污末那,与四烦恼恒相应故。 应说四中,无明是主;虽三俱起,亦名不共。 从无始际,恒内昏迷,曾不省察,痴增上故。 此俱见等,应名相应;若为主时,应名不共。 如无明故,许亦无失。 有义:此痴名不共者,如不共佛法,唯此识有故。 若尔,余识相应烦恼,此识中无,应名不共。 依殊胜义,立不共名,非互所无皆名不共。 谓第七识相应无明,无始恒行,障真义智;如是胜用,余识所无;唯此识有,故名不共。 既尔,此俱三,亦应名不共;无明是主,独得此名;或许余三,亦名不共。 对余痴故,且说无明。 不共无明,总有二种:一、恒行不共,余识所无。 二、独行不共,此识非有。 故《瑜伽》说无明有二:若贪等俱者,名相应无明;非贪等俱者,名独行无明。 是主独行,唯见所断;如契经说:诸圣有学不共无明已永断故,不造新业,非主独行,亦修所断;忿等皆通见⑤所断故。 恒行不共,余部所无;独行不共,此彼俱有。 又契经说:眼色为缘生于眼识,广说乃至意法为缘生于意识。 若无此识,彼意非有。 谓如五识,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;意识既是六识中摄,理应许有如是所依;此识若无,彼依宁有? 不可说色为彼所依,意非色故;意识应无随念、计度二分别故。 亦不可说五识无有俱有所依,彼与五根俱时而转,如牙影故。 又识与根既必同境,如心心所决定俱时,由此理趣,极成意识如眼等识,必有不共显自名处等无间、不摄增上所依,极成六识随一摄故。 又契经说思量名意,若无此识,彼应非有。 谓若意识现在前时,等无间意已灭非有;过去、未来,理非有故;彼思量用,定不得成;既尔,如何说名为意? 若谓假说,理亦不然;无正思量,假依何立? 若谓现在曾有思量,尔时名识,宁说为意? 故知别有第七末那,恒审思量正名为意;已灭依此,假立意名。 又契经说:无想、灭定。 染意若无,彼应无别。 谓彼二定,俱灭六识及彼心所。 体数无异,若无染意于二定中一有一无,彼二何别? 若谓加行,界地依等有差别者,理亦不然;彼差别因,由此有故;此若无者,彼因亦无。 是故定应别有此意。 又契经说:无想有情,一期生中心心所灭。 若无此识,彼应无染;谓彼长时无六转识,若无此意,我执便无;非于余处有具缚者,一期生中都无我执;彼无我执,应如涅槃,便非圣贤同所诃厌。 初后有故,无如是失;中间长时,无故有过。 去来有故,无如是失;彼非现常,无故有过。 所得无故,能得亦无。 不相应法,前已遮破。 藏识无故,熏习亦无;余法受熏,已辩非理。 故应别有染污末那,于无想天恒起我执,由斯贤圣同诃厌彼。 又契经说:异生善染无记心时,恒带我执。 若无此识,彼不应有。 谓异生类三性心时,虽外起诸业,而内恒执我;由执我故,令六识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;故《瑜伽》说:染污末那为识依止,彼未灭时,相了别缚不得解脱;末那灭已,相缚解脱。 言相缚者,谓于境相,不能了达如幻事等,由斯见分,相分所拘不得自在,故名相缚。 依如是义,有伽他言:如是染污意,是识之所依;此意未灭时,识缚终不脱。 又善无覆无记心时,若无我执,应非有漏;自相续中,六识烦恼与彼善等不俱起故;去来缘缚,理非有故;非由他惑,成有漏;。 勿由他解,成无漏故。 又不可说:别有随眠,是不相应;现相续起,由斯善等成有漏法。 彼非实有,已极成故。 亦不可说:从有漏种生彼善等,故成有漏。 彼种先无因、可成有漏故,非由漏种,彼成有漏,勿学无漏心、亦成有漏故。 虽由烦恼引施等业,而不俱起故,非有漏正因;以有漏言,表漏俱故。 又无记业,非烦恼引,彼复如何得成有漏? 然诸有漏,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、互相增益,方成有漏;由此熏成有漏法种,后时现起,有漏义成。 异生既然,有学亦尔。 无学有漏,虽非漏俱,而从先时有漏种起,故成有漏,于理无违;由有末那恒起我执,令善等法有漏义成。 此意若无,彼定非有,故知别有此第七识。 证有此识,理趣甚多;随摄大乘,略述六种。 诸有智者,应随信学。 然有经中说六识者,应知彼是随转理门;或随所依六根说六,而识类别实有八种。 〔第三能变识----识阴六识:〕如是已说第二能变,第三能变,其相云何? 颂曰:次第三能变,差别有六种;了境为性相,善不善俱非。 论曰:次中思量能变识后,应辩了境能变识相。 此识差别总有六种,随六根境,种类异故,谓名眼识,乃至意识;随根立名,具五义故。 五谓:依、发、属、助、如根。 虽六识身皆依意转,然随不共,立意识名;如五识身,无相滥过;或唯依意,故名意识。 辩识得名,心意非例。 或名色识,乃至法识;随境立名,顺识义故,谓于六境了别名识;色等五识唯了色等,法识通能了一切法。 或能了别法,独得法识名;故六识名,无相滥失。 此后随境立六识名,依五色根未自在说;若得自在,诸根互用,一根发识缘一切境;但可随根,无相滥失。 《庄严论》说,如来五根,一一皆于五境转者,且依粗显同类境说。 《佛地经》说:成所作智,决择有情心行差别;起三业化,作四记等。 若不遍缘,无此能故。 然六转识所依所缘粗显极成,故此不说;前随义便,已说所依;此所缘境,义便当说。 次言了境为性相者,双显六识自性行相,识以了境为自性故,即复用彼为行相故,由斯兼释所立别名。 能了别境,名为识故,如契经说:眼识云何? 谓依眼根了别诸色。 广说乃至意识云何? 谓依意根了别诸法。 彼经且说不共所依,未转依位见分所了;余所依了,如前已说。 此六转识,何性摄耶? 谓善、不善、俱非性摄。 俱非者谓无记,非善不善,故名俱非。 能为此世他世顺益,故名为善。 人天乐果,虽于此世能为顺益,非于他世,故不名善。 能为此世他世违损,故名不善。 恶趣苦果,虽于此世能为违损,非于他世,故非不善,于善、不善、益、损义中,不可记别,故名无记。 此六转识,若与信等十一相应,是善性摄;与无惭等十法相应,不善性摄;俱不相应,无记性摄。 有义:六识三性不俱,同外门转,互相违故;五识必由意识导引,俱生同境成善染故;若许五识三性俱行,意识尔时应通三性,便违正理,故定不俱。 《瑜伽》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,三性俱起者,彼依多念;如说一心,非一生灭,无相违过。 有义:六识三性容俱,率尔等流眼等五识,或多或少,容俱起故;五识与意虽定俱生,而善性等,不必同故;前所设难,于此唐捐。 故《瑜伽》说:若遇声缘从定起者,与定相应意识俱转,余耳识生;非唯彼定相应意识能取此声,若不尔者,于此音声不领受故不应出定。 非取声时即便出定,领受声已,若有希望,后时方出。 在定耳识,率尔闻声,理应非善;未转依者率尔堕心,定无记故。 由此诚证,五俱意识非定与五、善等性同。 诸处但言五俱意识亦缘五境,不说同性,《杂集论》说:等引位中五识无者,依多分说。 若五识中,三性俱转;意随偏注,与彼性同;无偏注者,便无记性;故六转识,三性容俱。 得自在位,唯善性摄,佛色心等道谛摄故,已永灭除戏论种故。 六识与几心所相应? 颂曰:此心所遍行,别境善烦恼;随烦恼不定,三受共⑥相应。 论曰:此六转识,总与六位心所相应,谓遍行等恒依心起,与心相应。 系属于心,故名心所;如属我物,立我所名。 心于所缘唯取总相,心所于彼亦取别相;助成心事,得心所名;如画师资,作模填彩。 故《瑜伽》说:识能了别事之总相,作意了此所未了相。 即诸心所取所别相⑦。 触能了此可意等相,受能了此摄受等相,想能了此言说因相,思能了此正因等相,故作意等,名心所法。 此表心所,亦缘总相。 余处复说:欲亦能了可乐事相,胜解亦了决定事相,念亦能了串习事相,定慧亦了得失等相⑧,由此于境起善染等。 诸心所法,皆于所缘兼取别相。 虽诸心所名义无异,而有六位种类差别:谓遍行有五,别境亦五,善有十一,烦恼有六,随烦恼有二十,不定有四;如是六位,合五十一;一切心中定可得故,缘别别境而得生故,唯善心中可得生故,性是根本烦恼摄故,唯是烦恼等流性故,于善染等皆不定故。 然《瑜伽论》合六为五,烦恼、随烦恼,俱是染故。 复以四一切辩五差别:谓一切性,及地、时、俱。 五中遍行具四一切,别境唯有初二一切,善唯有一,谓一切地;染,四皆无;不定唯一,谓一切性;由此五位,种类差别。 此六转识,易脱不定;故皆容与三受相应,皆领顺、违、非二相故。 领顺境相,适悦身心,说名乐受。 领违境相,逼迫身心,说名苦受。 领中容境相,于身于心非逼非悦,名不苦乐受。 如是三受,或各分二:五识相应说名身受,别依身故;意识相应说名心受,唯依心故。 又三皆通有漏无漏,苦受亦由无漏起故。 或各分三,谓见所断、修所断、非所断。 又学无学,非二、为三。 或总分四,谓善、不善,有覆、无覆二无记受。 有义:三受容各分四,五识俱起任运贪痴,纯苦趣中任运烦恼,不发业者是无记故,彼皆容与苦根相应。 《瑜伽论》说:若任运生一切烦恼,皆于三受现行可得。 若通一切识身者,遍与一切根相应;不通一切识身者,意地一切根相应。 《杂集论》说:若欲界系任运烦恼,发恶行者亦是不善。 所余皆是有覆无记,故知三受各容有四。 或总分五:谓苦乐忧喜舍。 三中苦乐各分二者,逼悦身心,相各异故;由无分别,有分别故;尤重轻微,有差别故。 不苦不乐不分二者,非逼非悦,相无异故;无分别故,平等转故。 诸适悦受,五识相应,恒名为乐。 意识相应,若在欲界、初二静虑近分名喜,但悦心故。 若在初二静虑根本,名乐名喜,悦身心故。 若在第三静虑近分、根本名乐,安静尤重,无分别故。 诸逼迫受,五识相应,恒名为苦;意识俱者,有义唯忧,逼迫心故;诸圣教说意地慼受名忧根故。 《瑜伽论》说:生地狱中诸有情类,异熟无间,有异熟生苦忧相续。 又说地狱寻伺忧俱,一分鬼趣傍生亦尔,故知意地尤重慼受,尚名为忧,况余轻者? 有义通二:人天中者恒名为忧,非尤重故。 傍生鬼界名忧名苦,杂受纯受有轻重故。 捺落迦中唯名为苦,纯受尤重无分别故。 《瑜伽论》说:若任运生一切烦恼,皆于三受现行可得。 广说如前。 又说俱生萨迦耶见,唯无记性;彼边执见,应知亦尔。 此俱苦受,非忧根摄,论说忧根非无记故。 又《瑜伽》说:地狱诸根,余三现行定不成就,纯苦鬼界傍生亦尔。 余三定是乐喜忧根,以彼必成现行舍故。 岂不容舍? 彼定不成,宁知彼文唯说客受,应不说彼定成意根。 彼六客识有时无故,不应彼论唯说容受,通说意根,无异因故。 又若彼论依容受说,如何说彼定成八根? 若谓五识不相续故,定说忧根为第八者,死生闷绝,宁有忧根? 有执苦根为第八者,亦同此破。 设执一形为第八者,理亦不然,形不定故。 彼恶业招,容无形故。 彼由恶业,令五根门恒受苦故,定成眼等。 必有一形,于彼何用? 非于无间大地狱中,可有希求淫欲事故。 由斯第八定是舍根,第七八识舍相应故。 如极乐地,意悦名乐,无有喜根;故极苦处,意迫名苦,无有忧根;故余三言,定忧喜乐。 余处说彼有等流乐,应知彼依随转理说。 或彼通说:余杂受处无异熟乐,名纯苦故。 然诸圣教,意地慼受名忧根者,依多分说或随转门,无相违过。 《瑜伽论》说:生地狱中诸有情类,异熟无间,有异熟生苦忧相续。 又说地狱寻伺忧俱,一分鬼趣傍生亦尔者,亦依随转门。 又彼苦根意识俱者,是余忧类,假说为忧。 或彼苦根损身心故,虽苦根摄,而亦名忧。 如近分喜,益身心故,虽是喜根而亦名乐。 《显扬论》等,具显此义。 然未至地,定无乐根,说彼唯有十一根故。 由此应知,意地慼受、纯受苦处,亦苦根摄。 此等圣教差别多门,恐文增广,故不繁述。 有义:六识三受不俱,皆外门转,互相违故。 五俱意识同五所缘,五三受俱,意亦应尔;便违正理,故必不俱。 《瑜伽》等说藏识一时与转识相应、三受俱起者,彼依多念。 如说一心非一生灭,无相违过。 有义:六识三受容俱,顺违中境容俱受故,意不定与五受同故,于偏注境起一受故,无偏注者便起舍故。 由斯六识,三受容俱。 得自在位,唯乐喜舍,诸佛已断忧苦事故。 〔重辨六位心所:〕前所略标六位心所,今应广显彼差别相。 且初二位,其相云何? 颂曰:初遍行触等,次别境谓欲;胜解念定慧,所缘事不同。 论曰:六位中初遍行心所,即触等五,如前广说。 此遍行相,云何应知? 由教及理为定量故。 此中教者如契经言:眼色为缘生于眼识,三和合触,与触俱生有受想思。 乃至广说,由斯触等四是遍行。 又契经说:若根不坏,境界现前,作意正起,方能生识。 余经复言:若复于此作意,即于此了别;若于此了别,即于此作意。 是故此二恒共和合,乃至广说。 由此作意亦是遍行,此等圣教诚证非一。 理谓识起必有三和,彼定生触,必由触有。 若无触者,心心所法应不和合触一境故。 作意引心,令趣自境;此若无者,心应无故。 受能领纳顺违中境,令心等起欢慼舍相;无心起时,无随一故。 想能安立自境分齐,若心起时无此想者,应不能取境分齐相。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,造作善等。 无心起位,无此随一,故必有思。 由此证知:触等五法,心起必有,故是遍行。 余非遍行,义至当说。 次别境者:谓欲至慧,所缘境事多分不同。 于六位中,次初说故。 云何为欲? 于所乐境,希望为性,勤依为业。 有义:所乐谓可欣境,于可欣事欲见闻等,有希望故。 于可厌事希彼不合,望彼别离,岂非有欲? 此但求彼不合离时可欣自体,非可厌事;故于可厌及中容境,一向无欲。 缘可欣事,若不希望,亦无欲起。 有义:所乐谓所求境,于可欣厌,求合离等,有希望故;于中容境,一向无欲;缘欣厌事,若不希求,亦无欲起。 有义:所乐谓欲观境,于一切事欲观察者,有希望故。 若不欲观,随因境势任运缘者,即全无欲。 由斯理趣,欲非遍行。 有说要由希望境力,诸心心所方取所缘,故经说欲为诸法本。 彼说不然! 心等取境,由作意故。 诸圣教说:作意现前能生识故,曾无处说由欲能生心心所故。 如说诸法爱为根本,岂心心所皆由爱生? 故说为欲、诸法本者⑨,说欲所起一切事业,或说善欲能发正勤,由彼助成一切善事,故论说此勤依为业。 云何胜解? 于决定境,印持为性,不可引转为业。 谓邪、正等教、理证力,于所取境审决印持,由此异缘不能引转。 故犹豫境,胜解全无;非审决心,亦无胜解;由斯胜解,非遍行摄。 有说:心等取自境时,无拘碍故,皆有胜解。 彼说非理! 所以者何? 能不碍者即诸法故,所不碍者即心等故;胜发起者,根作意故;若由此故,彼胜发起;此应复待余,便有无穷失。 云何为念? 于曾习境,令心明记,不忘为性,定依为业。 谓数忆持曾所受境,令不忘失,能引定故。 于曾未受体类境中,全不起念;设曾所受,不能明记,念亦不生。 故念必非遍行所摄。 有说心起必与念俱⑩,能为后时忆念因故。 彼说非理! 勿于后时,有痴信等,前亦有故。 前心心所或想势力,足为后时忆念因故。 云何为定? 于所观境,令心专注不散为性,智依为业。 谓观得失俱非境中,由定令心专注不散,依斯便有决择智生。 心专注言,显所欲住即便能住,非唯一境。 不尔,见道历观诸谛,前后境别,应无等持。 若不系心专注境位,便无定起,故非遍行。 有说:尔时亦有定起,但相微隐。 应说诚言:若定能令心等和合,同趣一境故是遍行,理亦不然,是触用故。 若谓此定,令刹那顷心不易缘,故遍行摄,亦不应理;一刹那心,自于所缘,无易义故。 若言由定,心取所缘,故遍行摄。 彼亦非理! 作意令心取所缘故。 有说:此定体即是心,经说为心学、心一境性故。 彼非诚证! 依定摄心,令心一境,说彼言故;根、力、觉支、道支等摄;如念慧等,非即心故。 云何为慧? 于所观境,简择为性,断疑为业。 谓观得、失、俱非境中,由慧推求,得决定故;于非观境,愚昧心中无简择故,非遍行摄。 有说:尔时亦有慧起,但相微隐,天爱宁知? 《对法》说为大地法故。 诸部、对法,展转相违,汝等如何执为定量? 唯触等五,经说遍行;说十非经,不应固执。 然欲等五,非触等故,定非遍行,如信贪等。 有义:此五定互相资,随一起时,必有余四。 有义:不定,《瑜伽》说此,四一切中无后二故;又说此五,缘四境生,所缘能缘,非定俱故。 应说此五或时起一,谓于所乐,唯起希望;或于决定,唯起印解;或于曾习,唯起忆念;或于所观,唯起专注;谓愚昧类为止散心,虽专注所缘而不能简择,世共知彼有定无慧。 彼加行位,少有闻思,故说等持缘所观境。 或依多分,故说是言:如戏忘天,专注一境起贪瞋等,有定无慧。 诸如是等,其类实繁。 或于所观唯起简择,谓不专注,驰散推求。 或时起二,谓于所乐、决定境中,起欲、胜解;或于所乐、曾习境中,起欲及念;如是乃至于所观境,起定及慧,合有十二。 或时起三,谓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,起欲、解、念;如是乃至于曾所观,起念、定、慧,合有十三。 或时起四,谓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,起前四种,如是乃至于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,起后四种,合有五四。 或时起五,谓于所乐、决定、曾习、所观境中,具起五种,如是于四,起欲等五,总别合有三十一句。 或有心位,五皆不起;如非四境,率尔堕心及藏识俱,此类非一。 〔辨诸识有无各心所法:〕第七八识,此别境五,随位有无,如前已说。 第六意识,诸位容俱;依转未转,皆不遮故。 有义:五识,此五皆无。 缘已得境,无希望故;不能审决,无印持故;恒取新境,无追忆故;自性散动,无专注故;不能推度,无简择故。 有义:五识,容有此五。 虽无于境增上希望,而有微劣乐境义故;于境虽无增上审决,而有微劣印境义故;虽无明记曾习境体,而有微劣念境类故。 虽不作意系念一境,而有微劣专注义故;遮等引故,说性散动,非遮等持,故容有定。 虽于所缘不能推度,而有微劣简择义故。 由此圣教说眼耳通是眼耳识相应智性。 余三准此,有慧无失。 未自在位,此五或无;得自在时,此五定有。 乐观诸境,欲无减故;印境胜解,常无减故;忆习曾受,念无减故。 又佛五识缘三世故,如来无有不定心故,五识皆有作事智故。 此别境五,何受相应? 有义:欲三,除忧苦受;以彼二境,非所乐故。 余四通四,唯除苦受,以审决等,五识无故。 有义:一切,五受相应。 论说忧根,于无上法思慕愁慼,求欲证故;纯受苦处,希求解脱;意有苦根,前已说故。 论说贪爱,忧苦相应;此贪爱俱,必有欲故。 苦根既有意识相应,审决等四,苦俱何咎? 又五识俱,亦有微细印境等四,义如前说。 由斯欲等,五受相应。 此五复依性、界、学等诸门分别,如理应思。 ④《大正藏》改为六十烦恼摄故,宋元明宫原文为中十烦恼摄故。 ⑤《大正藏》改为忿等皆通见修所断故,宋元明宫圣原文无修字。 ⑥《大正藏》修改为皆三受相应,宋元明宫原文为三受共相应。 ⑦《大正藏》修改为所取别相,宋元明宫原文为取所别相。 ⑧《大正藏》修改为德失等相,宋元明宫原文为得失等相。 ⑨《大正藏》修改为故说欲为诸法本者,宋元明宫:故说为欲诸法本者。 ⑩《大正藏》修改为必有念俱,宋元明宫原文为:必与念俱。 发布时间:2022-05-17 11:13:44 更新时间:2024-02-04 21:54:44 来源:素食学佛网 链接:https://www.vege365.com/xuefo/16527572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