标题:太虚大师:见相别种辨释难 内容: 见相别种辨释难──十二年十月作──难曰:妄执火体实唯有一,则一世俗体可有无量世俗用,宇宙万有尚是一体,何又谓诸灯别体耶? 释曰:汝云何知妄执火体实唯有一,及执世俗体一,乃至执宇宙万有一体耶? 难曰:原文说故。 如原文说:可别种生而体一者,若光热别种而生一火体。 释曰:原文不说火体实唯有一,为证不成;一世俗体,宇宙万有一体,更非原文;既非原文,但出妄计,推妄计还妄计,让妄计破妄计。 难曰:与外道之唯一因生一切果何以异? 释曰:汝云何知唯一因生一切果耶? 难曰:原文说故。 如原文说:可同种生而体异者,若光光同种而生诸灯体。 释曰:原文不说,唯有一因生一切果,为证不成,既非原文,但出妄计,推妄计还妄计,让妄计破妄计。 难曰:然则原文所说体一,一火体,体异,诸灯体,此依何义以名体及说一、异耶? 释曰:能喻之火体、灯体但世俗名体,四重世俗谛中属假名无实谛,如瓶盆军林等。 喻在易晓世俗,故取极浅俗义以立,亦犹汝说火体之喻。 所喻之一体、异体亦世俗事体,四重世俗谛中属随事差别谛;如从九缘生一眼识,及一意识通作前五眼俱意、耳俱意等。 故一火体与诸灯体,但依三假相以名体,不得执是实体一异。 汝知火等诸喻皆不极成,假说共体,体实是无,若实有体,不名唯识,此何不许? 难曰:然则原文所说别种,光、热别种,同种、光光同种,此依何义以说种别同耶? 释曰:此依十八界中色尘界──光、触尘界──热、界别以说种别。 复依色尘界同──光光,以说种同,四重世俗谛中亦属随事差别谛者。 汝计火之光热种别而体亦别,定别不许假名体一,世间应无火之假名,以世间火名但依和合假体施设故。 汝计众灯之光体别而种亦别,定别不许无形种融,种子应同灯之形别,以灯光众多但依别别假形施设故。 今此能生种别而不坏所生之假名体一,故虽光热种别,得随世间名火,有和合假体故。 众光灯异而不妨能生之无形种融,故虽众灯形别,得言光种是同,同色尘界种故。 复次、一聚一聚和合假体形别,此火之名但名此火,彼人之名但名彼人,故无世俗同一体过。 若不许和合之假体形别,应有宇宙万有一体之过。 一界一界无形自种能生,色尘界之光种但生于光,触尘界之热种但生于热,──犹汝所说各各势用有各各功能,或种体为之因缘,此若外道,汝应外道。 ──故无一切唯一因过。 若不许能生之自种无形,应有因中先有万物之过。 难曰:体、用二义,本唯二重,开为四重已是方便,不料益务支离,重开为十六重。 释曰:若执定唯二种,应亦不得开为四重;不执定唯二重,亦应得开为十六重。 开为四重信亦方便,奈诸迷者犹生谬执,故更方便开十六重;彼既方便,此何不然? 此若支离、彼宁不尔! 难曰:二取三假,非即能所现行中之相见乎? 须此世俗用用何用? 实相真性,非即二空真如中实相无相乎? 须此胜义体体何用,世俗体体胜义用用亦同此破。 若世俗体用与胜义用体亦已包于世俗用体云云。 释曰:此十六重,义趣繁广,既对粗心,难为细说! 约言少分,以示大要。 世俗用用说有漏取,胜义体体说非安立;世俗体体说有漏体,胜义用用说无漏用;世俗体用说有漏识一切种,胜义用体说无漏一切种识;世俗用体说异熟识及七转识,异熟所缘根身器界,即在世俗用体相分中摄,胜义体用说实相之犹带无相二空智言。 复次、说用中体以包本识假体,可见尚有本识假体隐未显说,说用中用以包自证假体,可见尚有自证假体隐未显说,即此说有未尽,故为方便开遣。 复次、所言同种别种之异,颇见学解有进,然安慧见相分是遍计无,譬如龟毛兔角,既不应说龟毛兔角同一种生,亦不应说龟毛兔角别二种生,是无法故。 故更应知相见种同别之二说,无关安慧。 但是许相见亦依他有家自有此之二说;故述记云:许有相见二体性者,说相见种或同或异;又评:故相别种于理为胜。 复次、所作驳斥四大段,已知自语失检,复知犹有其余可驳可攻之处,足征虚己求解,智无留滞。 佛法大海,不以意限;前观所作,颇滋众惑,逐句辨别,益费闲辞,乃略言以遮止,亦假说之方便。 若蒙谅心,愿同法喜,必图快意,任相诤论。 复次、原文近来欧阳渐之徒景昌极等,自兴相见别种非别种之诤,措语过重,不无愆尤,特此申谢。 愿息瞋心;如瞋不解,请诵菩萨戒本。 复次、本社应时对机,每多权巧,设言施语,不居故常;前后相寻,岂无舛漏! 唯要不渝令世人于佛法生正信开正解之旨而已。 复次、对于欧阳居士之重刻大藏经序,瑜伽师地论序,真实义品序等,实深钦重;即对于王君恩洋之佛法非宗教哲学,佛法与外道之差别及其根据,大乘非佛说辨,与缪君之唯识今释等,均表推重。 惟对于操戈以图内乱之举,不能默尔,稍为设遮。 君等乍游佛法之门,能执利器──名相分别──以防御邪外,固所乐闻。 若将深入堂奥,则当舍干戈而从容趣入之,未应持械以冲墙倒壁为事也、否则、增自之惑,益人之迷,两害无利,何取多言! 质之君等以为何如? (见海刊四卷十期)附景幼南先生难阅相见别种辨来函(前略)贵社云:可别种生而体一者,若光热别种而生一火体,可同种生而体异者,若光光同种而生诸灯体。 于兹可见贵社中人,不但对于同种之义未能了解,即谓别种亦茫然未知其是何旨趣也。 (极)文中虽取火光等喻,然尝郑重声明云:然此诸喻皆不极成,假说共体体实是无,若实有体不名唯识,一切皆以识为体故;善会其意,斯在阅者。 不意贵社阅者误会其意,妄执火体实唯有一,真令人有不可理喻之感。 夫现行之火有火之大种为增上缘,使火之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之诸色种得以现行,亦犹瓶盆有地之大种为增上缘,使瓶盆之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之诸造色种得以现行耳。 亦犹山河大地宇宙万有之有其地、水、火、风之种为增上缘,而使山河大地宇宙万有之色、声、香、味、触之诸造色种得以现行耳。 若谓色之与触可同一体,是则色之与色更可一体,是则宇宙万有之形形色色亦唯有一体,是则一世俗体可有无量世俗用,是则匪唯道理相违,即贵社亦未能自信也。 不然、宇宙万有,尚是一体,何又谓诸灯别体也? 由是当知,火之光热,种别而体亦别。 至若光光同种更不知何所据而云然! 将谓星光、月光、灯光、萤光皆同种而生耶? 此与外道之唯一因生一切果何以异耶? 此理极浅,此事极明,不知贵社中人何以对于此唯识学中极浅明之常识而生误解! 稍一读书,当能知之,毋待(极)絮絮为也。 由是当知众灯之光,体别而种亦别。 上来皆就用中之体言,用中之体云者,谓尚是功能未有势用,虽未有势用,而为势用之因缘所自,对实势用,故且说为用中之体。 即种子是各各势用,有各各功能或种体为之因缘,此为同种家、别种家之所共认。 而贵社之说,伦于外道,则为同种家、别种家之所共斥。 然则同种、别种之异何在? 曰:同种家直破二取,明相分毫无势用,惟是义用或影像相;别种家偏重依他,明相分亦有各别熏种为缘生见之势用。 明达法相者,苟若奘、基虽主别种而不定非同种,即非吾所必争。 (极)于所作唯识今释补义一文中,已详辨之。 迷谬法相者,虽主同种或同体,犹吾所不取也。 体用二义,本唯二重,何以故? 以是二者无为有为别故。 开为四重已是方便,何以故? 体中之用,无实用故;用中之体,非实体故。 此种方便,亦非竟无法师特创,护、慧、奘、基并已开示,竟公恐愚者不察,特为拈出导人。 不料贵社不察方便,益务支离,更以似是而非之二谛搀杂其间,遂由四重增为十六重,画蛇添足,一望而知。 且问二取三假,非即能所现行中之相见乎? 则须此世俗用用何用? 实相真性,非即二空真如中之实相无相乎? 则须此胜义体体何用,世俗体体、胜义用用,亦同此破。 若夫世俗体用与胜义用体,亦已包于世俗用体之中,何以故? 以功能即是本识相分,本识即是功能见分及自证分故。 且本识相分非唯功能──种子,尚有根身器界现行之本质尘,不审贵社又将若何安置,乃得整齐美观,使人目迷五色,莫测高深也。 吾竟师以种子无有实用也,故说为用中之体,举本识之假体而包于其中,以现行无有实体也,故说为用中之用,举自证之假体而包于其中。 至若二空真如之为无相,一真法界之为实相,实相无相,本即是一,即用显体,方便说二,皆是胜义,谁为世俗? 旨犹明显,奚待支离! 由是可知竟公之抉择体用可谓尽善尽美,而景昌极之相见别种辨,亦虽攻而未必破也。 (后略) 发布时间:2026-04-06 13:59:03 来源:素食学佛网 链接:https://www.vege365.com/xuefo/1668935078